版本 v3.2 | 生效日期:2026年9月11日 | 适用主体:诊所/门诊部/个体医生(“门诊”)、门诊授权员工(医生、管理员)与本平台(产品名称与商标以官网及端内公示为准)——平台由集团运营主体及其关联公司、集团子公司或授权合作方共同开发、运营,具体签约与处理主体以官网「平台运营主体与公示信息」页披露为准。
通过注册、登录、激活授权或实际使用服务即视为接受本条款;以机构名义使用的,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确认。
v3.2 相较 v3.0:新增「多平台上架与渠道合规」(第 9 节)与「功能专项约定」(第 10 节);价格改为引用平台公示口径,不再写死价格数字。
目录
- 1. 服务定义与范围 | 2. 账户、授权与订阅计费 | 3. 数据与患者授权义务
- 4. 使用限制(红线) | 5. 知识产权 | 6. 服务可用性与责任
- 7. 期限、变更与终止 | 8. 通知与争议解决
- 9. 多平台上架与渠道合规(渠道范围、资质授权、报告单查询、在线挂号、医疗费缴纳、机构推荐、各渠道专门要求)
- 10. 功能专项约定(在线咨询、智能回访、多 HIS 与数据同步、云模式患者关联、中医健康档案、商城营销、AI 标识、患者端集成)
- 11. 一般条款 | 12. 联系方式
1. 服务定义与范围
1.1 服务清单:服务=本平台提供的诊所智能辅助能力,包括:语音实时转写、AI 病历草稿与结构化;医院信息系统对接(以下简称 HIS),支持同时接入多套、并可按需生成只读同步副本;患者授权与云端同步、患者健康档案与数据采集(自记/拍照识别/检查报告,含中医病种与证型档案);回访随访(应用内消息/微信/短信/AI 语音电话,AI 电话拨打前经患者确认)、医患在线咨询;知识库、预约、商城与营销工具;AI 智能体与医生专属模型(千人千医)、运营后台;以及各发布渠道项下的非诊疗辅助功能(医疗报告单查询通道、在线挂号、在线医疗费缴纳通道、医疗机构与服务项目信息展示)。具体以订购方案与模块授权(见第 2 节)为准。
- 1.2 服务性质:本服务为效率辅助工具,不提供诊疗建议、不替代执业医师独立判断、不替代门诊依法应尽的数据合规义务;AI 产出仅为草稿/建议,医师审核签署后即为病历定稿(平台留存签署记录与时间戳);平台不是医疗机构,第 9 节项下的服务不构成诊疗行为。
- 1.3 版本与升级:服务版本、功能以平台实际交付与公告为准。平台可按合规或安全需要升级;涉及强制更新时,升级通知发布后未更新的版本可能停用;涉及医疗安全的更新会以显著方式公告。
- 1.4 条款冲突时以谁为准:专项补充协议(如《健康商品推荐服务协议》)→ 本条款 →《数据处理协议》(DPA)附件 → 平台公示的《价格与套餐说明》;专项补充协议就同一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账户、授权与订阅计费
2.1 计价方式:服务按订购方案与模块授权组合计价,包括按诊结算、按周期订阅、组合套餐,以及按用量计量——AI 用量按消耗量折算为平台积分计入门诊钱包;固定流程(病历、语音识别、识物、短信)按次结算;智能回访的 AI 外呼与随访短信按配额及超量计量。具体价格、套餐构成、配额数量、超量单价与折扣规则,一律以平台公示的《价格与套餐说明》为准;本条款不构成价格承诺,但不影响您在订购时已知悉并同意的当期价格与计费规则。同一笔用量不得重复计费。
- 2.2 模块授权:以平台的授权记录为准(载明授权状态、模式、档次、期限、授权人与理由);购买、降档、退款均以该授权记录为准;组合套餐为「基档同价加量」,续费重报价与退订退款按套餐整体有效价计算(一口价,或按组件单价求和后乘折扣,取适用者),不得按组件单价简单相加。
- 2.3 支付、发票与欠费:费用以平台计价为准;发票按现行规定开具;支持月付/年付/套餐;欠费先给予 15 天宽限期(功能降级提醒,不暂停核心服务);宽限期届满仍未结清的,暂停 AI 用量等增值功能;经多次催告(不少于 3 次)后仍欠费的,按第 7 节终止并追缴。医疗性质款项(挂号费、诊查费、诊费、治疗费、药费等)不属于平台收费,平台不经手该项资金(详见第 9.8 款)。
- 2.4 机器绑定:授权与诊所机器身份绑定;正常换机或扩容可经后台解绑;激活数量按方案约定;不得破解、转售或超范围使用授权。
- 2.5 试用与促销:按公示规则执行;促销折扣不与本条款冲突;活动数量有限时先到先得,争议以平台记录为准;套餐与促销文案不构成价格承诺,最终以平台当前计价与订单为准。
- 2.6 价格与套餐调整:平台可按成本与合规需要调整价格、套餐构成、配额与促销规则;在您已付费的订阅期内,平台不上调当期已包含服务的价格、不缩减当期已包含的配额;调整仅自下一个续费周期起适用,并提前 15 天以站内信/短信/公告方式通知;涉及您既有权益实质缩减的,按第 7.5 款处理,不同意可终止并按未使用期间比例退还已付费用。
- 2.7 自动续费:订阅默认不自动续费,您可自行在后台开通;开通后,平台在每次扣款前 5 天以站内信/短信等显著方式提示本次扣费金额与时间,并在后台提供显著、便捷的随时关闭入口(一键关闭,关闭后当期届满不再续费);未按前款提示而扣款的,您有权要求全额退还该笔费用;可随时取消自动续费,取消不影响当期已获得的服务。
3. 数据与患者授权义务
- 3.1 数据归属:诊疗数据(病历、录音、档案、处方等)依法归门诊/患者所有;平台作为受托处理者与技术提供方,不主张所有权;去标识化治理除外(见第 3.4 款)。
- 3.2 患者授权先行:使用录音、云端同步、AI 训练、声纹等敏感处理前,门诊必须确保患者已签署平台《患者信息采集知情同意书》并留痕(含版本号与时间戳);未获授权即处理导致的争议与合规责任由门诊承担;平台提供授权状态查询,并按授权控制访问——未获授权的处理链路一律拒绝。
- 3.3 数据控制与角色:门诊使用平台处理本机构诊疗数据时,门诊是数据控制者、平台是受托处理者,按门诊指示处理并履行《数据处理协议》(DPA)附件;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健康档案等服务时,平台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见患者端《隐私政策》)。
- 3.4 去标识化与医生专属模型:仅使用经患者单独同意“AI 训练”的去标识化样本,样本不出境、不离开所在安全域;医生专属模型归诊所所有,平台保留底层通用模型;诊所退出或注销后,模型处置三选一——停用并保留底层模型(默认)/仅本人归档/删除(页面明示,可发函变更);医生离职时的模型处置随诊所选择执行并同步平台,双方留存处置记录。
- 3.5 审计与配合:门诊应配合平台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级保护与监管要求完成安全评估与抽查;平台对数据的共享与委托处理保留审计记录。
- 3.6 门诊自有数据不外流:药品、收费、科室、人员、厂家、批次等门诊自有目录按各 HIS 独立维护,不在门诊之间共享;平台不得将 A 门诊的数据用于 B 门诊(含作为 AI 候选推荐)。
- 3.7 保密:双方对因履行本条款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资料、患者信息与经营数据互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条款目的之外;保密义务在本条款终止后继续有效 3 年,对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则持续到该信息合法公开为止(法律另有更长要求的从其规定);平台对患者信息的保密与安全义务按第 3 节、DPA 与《隐私政策》执行,不因上述期限届满而免除。
4. 使用限制(红线)
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①用于非法诊疗、无证行医、药品销售等违法活动;
- ②绕开患者授权处理数据;
- ③破解、反向工程、绕过机器绑定;
- ④批量抓取、爬虫、刷量(含刷优惠、拼团、砍价、伪造助力、虚构新客、薅免单);
- ⑤上传违法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内容;
- ⑥利用回访做骚扰性营销(须遵守《营销行为规范》与免打扰、拒收名单规则);
- ⑦挪用平台算力做与诊疗无关的任务;
- ⑧删除、遮挡、篡改 AI 生成内容标识,或将 AI 草稿当作医师意见对外提供;
- ⑨以平台名义,或以挂号、报告单查询名义收取医疗费;
- ⑩用虚假、过期或他人的资质材料申请渠道上架、备案或类目,或在未取得相应类目/资质的情况下对外提供需资质的服务。
违反的,平台可暂停服务并追偿。
5. 知识产权
- 5.1 权属划分:平台软件、界面、模型、商标权利归平台;门诊自有内容(模板、知识条目、HIS 映射配置)权属归门诊,并授权平台为履约所必需的使用;门诊在授权期间可将平台产出用于本机构诊疗与宣传(需按品牌规范注明标识)。
- 5.2 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因门诊提供的名称、图标、文案、图片、知识条目或商品信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引起索赔的,由门诊负责抗辩并赔偿;因平台软件本身侵权引起索赔的,由平台负责抗辩并在法院生效判决范围内赔偿,但以门诊及时通知、未擅自和解、并给予平台抗辩主导权为前提。
6. 服务可用性与责任
- 6.1 可用性目标:不低于 99.5%(月度计,排除计划维护、不可抗力、门诊侧故障)。
- 6.2 维护与升级:计划维护提前 48 小时公告(紧急安全维护除外);升级不影响数据;更新说明见版本发布说明;涉及断档的升级会提供回滚与数据备份方案。
- 6.3 故障响应与补偿:P1(生产不可用)15 分钟内响应、4 小时内恢复;P2(核心功能部分受损)30 分钟内响应、24 小时内恢复;P3(非核心问题)次日处理;连续不可用超过 24 小时的,按中断时长折算服务时效或发放服务券补偿(每月不超过当月服务费的 100%)。因渠道方规则、审核、下架或监管要求导致的中断,不属于本款补偿范围(见第 9.11 款),但平台应在知悉后 24 小时内通知门诊,并按未使用期间比例退还费用或延长服务期。
- 6.4 AI 输出责任:AI 输出仅为辅助,病历以医师签署版为准;平台对医师未审核即使用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平台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施加标识,门诊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删除、遮挡、篡改标识。
- 6.5 第三方与渠道故障:语音识别、大模型、消息推送、支付、短信、通信等第三方服务,以及各发布渠道(应用商店、小程序平台)的故障、规则变更、审核结果或下架,平台在可控范围内负责协调与整改,不承担与其过错无关的扩大损失。
- 6.6 责任上限与法定除外:责任限于直接损失、以当期已付费用为限(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门诊因违规使用产生的行政处罚自担。下列责任不受前述上限限制:①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②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非法处理;③违反第 3.7 款保密义务;④第 5.2 款项下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⑤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⑥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免除的其他责任。
- 6.7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监管命令、战争等不可抗力双方免责;发生情形应及时通知并减损。
7. 期限、变更与终止
- 7.1 服务期与宽限期:服务期以订阅周期为准;到期未续费进入 15 天宽限期(功能降级),宽限后仍未续费按受限模式或停用。
- 7.2 终止:门诊可随时申请终止(结清费用);平台仅在下列情形可终止或暂停服务——①门诊存在违约;②授权到期未续;③经提前 15 天通知并说明具体事由的合规或安全必要情形;平台保留欠款追缴权;平台不得以第 2.6 款所述价格调整为由单方终止。
- 7.3 数据退出:终止后 30 天内门诊可导出数据(依法需留档的病历在法定保留期内继续留存,归档费用另行约定);超出期限按《隐私政策》的保存期限与删除条款删除或匿名化(法定保留除外)。
- 7.4 机器吊销:平台确认违约、风控或授权过期后吊销机器绑定,门诊应配合;吊销前备份。
- 7.5 条款变更:重大变更提前 15 天以书面或站内信通知;门诊 10 天内可提出异议,未提出即视为接受;不同意可终止。
- 7.6 渠道资格失效时的下线:门诊资质失效、撤回资质使用授权,或任一渠道的类目、上架资格被拒、被撤销、被下架的,平台可按第 9.4 款立即下线相关渠道功能;该等下线不构成平台违约(第 6.3 款第二句的退费或延期义务仍适用)。
8. 通知与争议解决
- 8.1 送达:站内信、邮件、短信、公众号任一方式即视为送达;送达地址以注册与合同登记为准;门诊登记的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平台,未通知致使通知未能实际到达的,送达至原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 8.2 争议解决: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用户为自然人且依法有从合同履行地起诉的权利的,从其规定。
- 8.3 可分割性与语言: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效力;本条款以中文为准。
9. 多平台上架与渠道合规
9.1 渠道范围:本节适用于平台以自有或合作主体名义发布的全部面向患者、医务人员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小程序;Apple App Store(iOS/iPadOS);华为应用市场、鸿蒙应用市场;小米应用商店、OPPO 软件商店、vivo 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以及平台后续新增或调整的其他渠道。具体以平台实际发布的渠道为准,平台可按业务与合规需要增减渠道。
- 9.2 主体与资质声明:门诊声明自己是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称、证号、有效期、诊疗科目以证照登记为准),保证证照在有效期内、未被吊销或暂扣;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其执业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服务方式应已增列「互联网诊疗」;平台声明自己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不是医疗机构,不提供诊疗服务、不作出诊断结论、不出具处方。各渠道的上架与资质审核由渠道方独立裁量,平台不对审核结果作出保证。
- 9.3 资质提供与使用授权:门诊同意向平台提供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盖公章);②本条款(或其摘录、合作证明函);③渠道要求的其他资质文件(涉药品信息、医疗器械、互联网诊疗的许可或备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④渠道要求的主体一致性配合(名称、公章、授权书等)。上述材料用于各渠道的上架申请、资质审核、备案、软件著作权登记、年审与续展。授权范围严格限于上述目的,平台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转授权第三方、不得用于与渠道合规无关的宣传物料。门诊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在有效期内,且与向各渠道提交的名称、图标、隐私政策与资质文件一致;证照换发、变更、注销、续期、被处罚或被吊销的,应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平台;门诊可书面撤回授权,撤回后平台应停止使用并于 30 日内下线相关渠道功能,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已发生的处理与责任,也不构成平台违约。
- 9.4 渠道资格被拒、被撤销或资质失效时:出现渠道申请被拒、应用被下架或被限制分发、类目被撤销、门诊资质失效或未按期提供材料、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被注销或未通过等情形时,平台有权立即下线相关渠道或功能(含报告单查询、在线挂号、在线缴费、机构推荐、在线咨询等)并通知门诊。该等下线属于合规必要措施,不构成平台违约,平台不承担可得利益损失,但应按第 6.3 款第二句退还或延长未使用期间的对应费用。因门诊资质瑕疵(含提供虚假、过期、被吊销证照,或名称、主体与备案、软件著作权不一致)导致渠道被拒或下架,或致平台受行政处罚、被渠道方处罚(含封禁、下架、清退)的,门诊应赔偿平台全部直接损失(含合理律师费与整改成本)。
- 9.5 服务范围与非诊疗边界(红线):本节项下平台仅提供 ①医疗报告单查询的技术通道;②在线挂号(预约登记);③在线医疗费缴纳的技术通道;④医疗机构与服务项目的信息展示与推荐;⑤非诊疗类的健康信息记录与管理;⑥医患在线咨询(仅限信息性质咨询与到店指引,见第 10.1 款;不含病情答疑与就诊前信息采集)。平台不提供在线问诊、首诊、诊疗意义上的复诊判断、诊断结论、处方开具等诊疗行为;如需开展线上诊疗,应另行取得渠道要求的「互联网医院」类目或资质,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独立提供。平台可基于规则与事实生成复诊提醒、健康洞察(如到期提醒、指标变化提示),该等产出不构成医疗判断,是否复诊由执业医师与患者决定。门诊不得利用本节项下渠道从事超范围执业、无证行医或线上首诊诊疗。健康测量或识别类功能(拍照识别、指标记录等)应在应用信息与功能界面按渠道要求提示:结果仅供参考,不是医疗专业设备的检测结果;未咨询具备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前,请勿用作自行诊断或治疗的依据。
- 9.6 医疗报告单查询:(1)数据来源只有两种并分别标注——患者本人上传(拍照识别或自记)、门诊授权同步(HIS 只读同步副本,首期仅提供只读查询,不提供实时写入或实时查询);平台仅展示来源明确的数据,不推定、不补全缺失结果。(2)有权查询的主体仅限:患者本人;患者的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的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就死者的个人信息,其近亲属可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由门诊按同一套核验办法核验身份后办理。(3)平台不单独受理查询——患者经渠道提交的申请会实时转给门诊,由门诊核验身份并授权后,平台才返回数据;身份核验与材料留存由门诊负责: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患者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授权委托书;死亡患者的继承人=另加死亡证明与亲属关系证明。(4)可查询、可复制的范围以门诊依《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确定的法定可复制范围为限,依法不得复制的部分由门诊依法处理,平台不提供。(5)平台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或报告、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查询行为全部留痕(谁、何时、查了谁、范围),日志不记录报告内容。(6)报告复制与出具义务由门诊承担,通道的可用性、访问控制与加密由平台负责。
- 9.7 在线挂号:为预约登记服务、不是诊疗行为,不构成互联网诊疗;号源由门诊维护(排班、时段、号量)并保证真实可核销,平台不生成、不虚构号源;患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门诊应按其执业规范核验就诊人身份;禁止倒卖号源、机器抢号、虚假号源、以挂号名义收费而不提供诊疗,违反的平台可暂停该门诊的挂号能力;取消与爽约规则由门诊设定并公开展示,因号源或接诊安排引起的争议由门诊承担。
- 9.8 在线医疗费缴纳(资金条款 · 硬性前置条件):(1)挂号费、诊查费、诊费、治疗费、药费等医疗性质款项归门诊所有;(2)平台不以自己的账户代收、留存、归集或二次结算该等款项,平台现有的收单商户不得用于代收医疗费;(3)合规路径(二选一,须先满足才能开通):①患者款项直接进入门诊自己的收单商户;②经持牌支付机构的分账产品直接进入门诊账户。(4)平台只就自己的软件与技术服务收费,与医疗费分开核算;医疗票据由门诊开具,平台不代开、不代表门诊收款。(5)退款原路退回,由门诊指令并按收单渠道规则执行,平台不垫付退款资金。(6)未满足第 3 项路径前,平台不得上线「在线医疗费缴纳」功能,已上线的应立即停用。(7)核验与隔离:开通前门诊须提交其收单商户号或持牌机构分账协议,平台核验收款主体与门诊一致并每年复核,该等账户不得与平台商城收款账户混同。(8)违反第 2、3 项开通的,平台立即停用该功能,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赔付与第三方索赔由门诊承担并赔偿平台损失(平台自身违规的除外)。(9)预付或储值类服务(如疗程卡、储值卡)由门诊自行开展,不属于平台服务范围,平台不参与其发售、收款、核销与退款;如未来由平台提供技术支持,须另行书面约定,并先确认并满足适用的预付资金监管要求(含是否需要资金存管)后方可开通。
- 9.9 医疗机构与服务项目推荐(含医疗广告合规):(1)内容仅限机构名称、地址、类别、诊疗科目、接诊时间、联系方式等法规允许的事项,不得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疗效、治愈率、安全性断言、与其他机构比较或代言,不得使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2)涉及医疗广告的,门诊应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在展示位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与审查证明文号,未提供的不得发布或上架;(3)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因此平台侧推荐仅限于与平台有合作关系且已完成资质核验的医疗机构,统一定位为「信息展示+预约导流」,排序不以付费竞价决定;(4)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前,不开展任何付费排序或导流结算(当前约定为不开展);如未来确需开展,须先取得门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显著标明「广告」,并另行书面约定后方可实施;(5)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6)平台广告位不基于患者健康数据或个人画像定向(仅按场景标签选择素材),门诊不得要求按病种或用药记录定向投放。
- 9.10 各渠道的专门要求:
(一)微信小程序:「医疗服务-就医服务」适用于提供医疗报告单查询、在线挂号、在线医疗费缴纳、推荐医疗机构/多家医疗机构项目等服务;资质三选一,本平台采用「合作医疗机构列表+合作协议样本+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小程序申请者承诺书」路径;门诊自营小程序属医疗机构主体的,应选择「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类目,提供在线看诊、疾病咨询等线上医疗服务的须选择「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类目;类目申请、年审与续展由平台办理,门诊按第 9.3 款提供材料,被拒或被撤销的按第 9.4 款处置。
(二)Apple App Store(iOS/iPadOS):①App 内解锁的功能、内容与订阅必须使用 App 内购买,不得使用自有机制解锁(3.1.1);②跨平台服务可在站外购买后到 App 内使用,但前提是同一项目也同时在 App 内提供 App 内购买——只有「站外可买、App 内不可买」不满足该豁免(3.1.3(b));③一对一实时服务(含医疗咨询)可用非 App 内购买方式收款,一对多实时服务必须使用 App 内购买(3.1.3(d));④医疗健康类审核更严,须披露支撑健康测量准确度的数据与方法,无法验证即可能被拒,且须提示用户作出医疗决定前咨询医生(1.4.1);⑤支持账号创建的应用必须在 App 内提供账号删除功能(5.1.1(v));⑥隐私政策链接为提交必填项,须在应用商店信息页与 App 内同时提供,并完成隐私做法申报、说明第三方 SDK 收集的数据与用途(5.1.1);⑦健康、健身与医疗数据不得用于广告、营销或使用型数据挖掘,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定与研究情形除外),不得向健康数据平台写入虚假数据,不得将个人健康信息存储在 iCloud(5.1.3);⑧中国大陆上架须提供有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与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号,且应用商店信息中的备案信息应与工信部备案信息一致。
(三)安卓系渠道(华为/鸿蒙、小米、OPPO、vivo、应用宝):①医疗健康类须以企业主体提交,不接受个人开发者;②须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且证书软件名称与应用名称一致、著作权人与开发者名称一致;③须提供工信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号(未备案不得分发,见第 9.12 款);④按业务形态提供 ICP 备案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名称须一致;⑤涉诊疗或医院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诊疗须执业许可证副本增列「互联网诊疗」),涉药品信息服务须《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省级药监备案,涉医疗器械须相应许可或备案;⑥按渠道要求展示健康测量提示(见第 9.5 款);⑦按渠道要求提交 AI 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材料与算法备案材料(见第 9.12 款);⑧应用内合规要件:账号注销入口(部分渠道明文要求处理时限,如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成年人保护或青少年模式、醒目的投诉举报入口、隐私政策与第三方 SDK 清单、敏感权限用途说明、隐私标签填报;⑨渠道对应用内支付或联运分成的规定以渠道届时规则为准,分成成本按第 9.11 款分担。
渠道佣金或费率以渠道届时规定为准;平台有权据此设置渠道间差异化价格与促销(见第 9.11 款)。 - 9.11 渠道规则变更、渠道间价格差异与费用分担:平台可按渠道规则与合规需要调整功能、内容、类目与上架状态;因渠道方政策、审核规则或监管要求等平台不可控的合规原因导致的调整或下线,不构成平台违约,但平台应①说明因果关系;②及时通知门诊;③按未使用期间比例退还费用或延长服务期。平台不得以商业原因(如渠道分成比例变化)为由单方缩减门诊已付费期的权益。渠道间价格差异:因各渠道成本与规则不同(含渠道佣金、支付通道限制),同一服务在不同渠道可能有价格、促销与可购项差异,该差异仅来自渠道成本与规则,不基于患者个人画像或差别待遇,不构成违约或价格歧视。服务价格、套餐、配额与超量计价以平台公示的《价格与套餐说明》为准,并按第 2.6 款执行。渠道费用:渠道明确要求且经门诊事先书面确认的必要费用(如资质公证、备案、材料本地化)由门诊承担;未经事先书面确认的费用由平台承担。
- 9.12 与渠道无关的国家义务(双方共同遵守):①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3〕105 号),未备案不得从事应用程序互联网信息服务,分发平台也不得为未备案应用提供分发;新应用须先备案后开展业务;应用内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链接备案系统;备案的提交与维护由平台负责,门诊按第 9.3 款提供材料并保证信息真实一致。②信息服务规范——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落实实名认证、内容审核主体责任、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必要、未成年人保护与醒目的投诉举报入口。③AI 生成内容标识——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落实显式标识与隐式(元数据)标识;分发渠道在上架或上线审核时会要求说明是否提供 AI 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标识材料,缺失将导致整包被拒或下架;门诊不得删除、遮挡、篡改标识。④个人信息合规——隐私政策须符合《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国信办秘字〔2019〕191 号)等要求(含隐私政策易达性、权限同步告知、SDK 清单)。⑤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涉及深度合成、生成式 AI、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功能,平台按适用规定办理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门诊应按要求配合提供说明材料。
- 9.13 患者告知与同意:使用本节项下服务前,平台应以显著方式向患者告知服务性质(非诊疗)、数据来源、查询权限范围、费用归属与收款方为门诊;报告单、就诊与缴费数据属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依据为患者授权;门诊负责其诊疗场景下的告知与同意义务(见第 3 节);患者撤回授权的,相关功能即停用。
- 9.14 责任划分与监管配合:诊疗质量与医疗责任由门诊承担,平台就技术通道的可用性、数据安全与访问控制承担责任;双方应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网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第 3.5 款提供审计记录;发生投诉、举报、处罚、渠道下架通知或数据安全事件时,24 小时内互相通知并配合处置;任一方违反本节致对方受行政处罚、被渠道方处罚或第三方索赔的,由违约方承担并赔偿(含合理律师费与整改成本)。
10. 功能专项约定
- 10.1 在线咨询(医患消息):(一)当前范围——①信息性质咨询(机构信息、到达方式、营业时间、预约与到诊流程、服务项目与收费、就诊须知、发票与医保事务、随访提醒安排等事实与流程类问题);②到店指引(引导到店面诊或经在线挂号预约,告知所需材料、注意事项与路线);③就诊前信息采集(患者在到诊前自行输入或口述自述信息——主诉、症状、既往史、过敏史、当前用药等,由 AI 整理成结构化内容供医师面诊参考)。第①②项不涉及对具体病情的判断、不构成诊疗行为,面向所有患者(含尚未就诊者);第③项须同时满足六项限定:①仅采集患者自述内容(不由平台或 AI 推断补全);②AI 仅做结构化整理,不产出任何医学内容(不诊断、不辨证、不评估病情轻重、不推荐科室/用药/检查、不解读检查结果);③医师不上线就采集内容作答复,采集结果不构成诊疗意见;④结果须患者确认,进病历前须医师面诊时核实、修改并签署(未经医师签署不得作为病历定稿);⑤范围以就诊准备所必需为限,属敏感个人信息须单独同意、可单独撤回;⑥不得用于与本次面诊无关的用途。本项与「非诊疗类健康信息记录与管理」同属信息记录形态,不需要互联网医院资质,但不得对外表述为「预问诊」「在线问诊」「疾病咨询」。(二)平台不予提供:病情答疑与诊断结论、处方与用药调整、检验或影像结论判读、治疗方案制定、线上问诊/线上复诊;涉及病情判断一律引导到店面诊。平台不构成互联网医院,不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三)医务人员在会话中就病情作答,属门诊自身诊疗行为,由其依法承担责任并自行确认执业范围。(四)未来扩展(fail-closed):门诊取得「互联网医院」类目与资质(含执业许可证副本增列「互联网诊疗」)后,可申请开通线上问诊能力;须资质类目齐备 + 患者对线上问诊单独同意 + 双方另行书面约定,未满足前不得开通。(五)回复分级与标识:第一级规则模板(标「自动回复/模板(非 AI)」);第二级 AI 客服(仅依据知识库命中内容作答,无命中即转人工、不编造,每条标「AI 生成」+出处+「转人工」);第三级人工(医务人员答复,医嘱类须医生签发)。规则与模板内容不得标注为 AI。(六)知识库内容范围与责任:门诊提供的知识库条目仅限信息类(机构信息、就诊流程、收费与项目说明、就诊须知、就诊准备事项等);不得录入诊断与辨证、用药与剂量、治疗方案、检查结论解读、康复与疗程方案等诊疗类内容(AI 会对命中条目自动答复,等同于门诊对外发布);产品侧按类型门控——条目须选择「信息类/诊疗类」,诊疗类不进入 AI 自动答复(命中即转人工),条目编辑界面恒驻提示「本条目将用于在线咨询自动答复,请仅填写信息类内容;诊疗类内容请勿录入,或标记为『仅医生可见』」;门诊违反上述规定录入诊疗类内容并被自动答复的,视为其自行决定对外提供该内容,全部责任由门诊及其签约医务人员承担,并视为其已自行确认具备相应资质、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平台知悉后可立即下线相关条目与自动答复能力并保留追责权利。
- 10.2 智能回访与 AI 外呼、短信:通道优先顺序(免费优先)为站内/推送/微信(免费)→ 短信(配额)→ AI 电话(配额);患者一经确认,即停止向后续通道发送。AI 外呼与随访短信按套餐公示配额提供,超量按公示单价计入月度账单,配额即上限,不设「无限外呼」。开展前必须满足:外呼须经患者明确同意;遵守患者的拒收名单;外呼时段限制(默认 9:00–19:00,以公示为准);通话录音并入患者「录音」单独同意;不得以「通话费」名义出售(软件服务费与通信代收代付分两个科目)。命中急症词或意图时,播放固定的就医提示模板(不由 AI 生成)→ 终止通话 → 实时告警门诊并打标记。配额服务不可用时,付费通道直接拒发(防止损失),免费通道不受影响,任何情况下不漏发随访。
- 10.3 多 HIS 连接与数据同步:一条激活配置=一条连接,可同时接入多套;以主连接(每门诊至多一条)确定病历默认归属,由主连接复制的连接凭据各自独立。主连接状态与各同步目标状态分表存放,同步失败不影响主状态,同步目标不改变病历的主连接归属。HIS 同步字段默认全部按个人信息处理(内容加密;手机号仅存不可逆索引用于匹配,不能还原原文;仅必要元数据明文)。上云需要两个开关同时打开——门诊授权 + 平台侧开关;未授权即零上云流量,授权撤销立即停止。数据按各 HIS 独立维护、不在门诊之间共享(同第 3.6 款)。门诊可经后台查看、撤回并删除其云端同步数据,平台物理删除并留审计。
- 10.4 云模式下的患者关联:会话与病历可绑定患者标识;云端模式下患者档案按需补全(补齐空缺、按云端人口学信息建档);云端核验为不存在的患者标识,平台拒绝绑定且不落数据(防止伪造标识越权);患者侧展示仅在患者确认且授权通过后,剔除本机构扩展字段并单独加密上送,没有公钥或加密失败时绝不明文上传;重试任务只存协调用的元数据,不含病历内容。
- 10.5 中医健康档案与结构化病历:病种目录(含中医病种与证型)为平台统一定义,证型、体质等枚举值的非法输入一律丢弃,不落库、不错码;舌象、脉象等枚举指标只作记录与展示,不产生任何自动中医结论(不判定证型、不给出治法建议),规则引擎的输出仅为事实描述与就医动作建议;方剂名提示(病历质检命中)仅为提示,须医生确认后才能写入,平台不自动写入;门诊应确保病历书写符合《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执业规范,平台的记录类能力不改变病历书写与诊疗决策的执业责任归属。
- 10.6 商城与营销工具:三层默认关闭(平台开关、店铺开关、商品级配置),均未开启时无任何营销效果,与原价购买等同;开通后适用优惠券、拼团、砍价、分享助力、免单等公示规则,让利预算与获客成本上限由平台设定并可能下调,预算耗尽自动停止;门诊及其商家不得刷单、伪造助力、虚构新客、薅免单,违反的平台可撤销优惠、追回让利、暂停营销能力并追偿;商品资质、广告审查与推荐合规按第 9.9 款与《健康商品推荐服务协议》执行。
- 10.6A 商城推荐服务(引致条款):①门诊可自愿开通,并由其医务人员使用平台「健康商品推荐」功能,向患者推荐白名单商品(细则见《健康商品推荐服务协议》);②经患者扫码或点击推荐进入商城购买的,平台按公示规则向门诊支付机构服务费,该酬金归属门诊主体,门诊与其医务人员之间的内部分配由门诊自行决定并承担合规责任;③门诊承诺仅推荐白名单品类、不以推荐为条件影响诊疗、不规避平台统一的患者知情披露、不从事刷单套利;④门诊关闭本功能或本条款终止的,已按规则记账的酬金按约结清;⑤本条为《健康商品推荐服务协议》的引致条款,二者不一致时以该协议为准。
- 10.7 AI 生成内容标识与产出责任:平台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对 AI 生成内容施加显式标识(角标、声明、尾注)、接口层真值标识,并按渠道要求在元数据层施加隐式标识;标识必须真实——规则引擎或模板兜底的内容标「智能整理(本机规则,非 AI)」或「模板草稿(非 AI)」,人工内容不标 AI;门诊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删除、遮挡、篡改 AI 标识,不得将 AI 草稿作为医师意见直接对外提供;AI 输出仅为辅助,医疗结论以执业医师签署意见为准。
- 10.8 患者端系统集成与表述边界:通知、日历、小组件、快捷指令须经患者逐项开启、默认关闭,门诊不得把开启此类权限作为提供服务的前提;通知正文不得含诊断、用药、检查值等健康信息(锁屏不显示健康信息),日历仅写入标题与时间。表述边界:患者端对外表述应与其实际获批的渠道类目与资质范围一致——渠道类目为「综合工具」等非医疗类目期间,执行去医疗化表述约束(不得使用需医疗资质的机构暗示词);「就医服务」等医疗类类目开通后,可在该类目范围内使用相应医疗表述,但仍受第 9.9 款(医疗广告措辞禁令)与第 10.7 款(AI 标识)约束。表述的切换以类目实际获批为前提,不得在未获批期间提前放开;门诊不得要求平台使用超出类目范围或违反广告法规的表述(含疗效承诺、比较性宣传、患者案例宣传)。
11. 一般条款
- 11.1 转让与分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条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平台可将部分技术服务分包给第 3 节与 DPA 中已披露的受托方,并对分包方的行为向门诊负责。
- 11.2 税费:双方各自依法承担因本条款产生的税费;平台向门诊收取的费用为含税或不含税,以《价格与套餐说明》与发票开具方式为准。
- 11.3 反商业贿赂:双方及其人员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向对方人员或其关联人员提供不当利益;门诊应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
- 11.4 审计:门诊有权在合理提前通知、且不影响平台正常经营与第三方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就本条款项下的数据处理与计费,要求平台提供合规证据与计费明细;平台应予配合。
- 11.5 电子签署与合同成立:门诊经线上点击确认或电子签章方式接受本条款及其变更的,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平台留存操作日志、版本号与时间戳作为成立与同意的证据。
- 11.6 保险与安全保障:门诊应就其执业行为维持有效的医疗责任保险,并在平台合理要求时提供保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平台应维持不低于本条款第 3 节与《隐私政策》所载安全措施的安全保障水平(按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建设并推进测评);保险与安全保障措施均不减轻任一方依本条款应承担的责任。
- 11.7 完整性:本条款与《隐私政策》、DPA 附件、专项补充协议及平台公示的《价格与套餐说明》共同构成完整约定,取代此前就同一事项的口头或书面陈述;适用顺序见第 1.4 款;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
12. 联系方式
商务与客服:corp@jinsixian.cn;售后支持:应用内工单;紧急故障:专属服务群(登录后台可加入)——客服热线 010-86463030(如官网公示的联系方式有变更,以官网为准)。